臺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名稱為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愛台護台為己任,揭發中共本質,宣揚自由民主人權,
       幫助同胞認清中國真相,團結一切反對專制人士,加強青年反共教育,喚起全民反共意識為宗旨。
 第三條   本團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團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針對時局發佈聲明,爭取新聞效應。
       二、爭取各界愛好民主反對專制人士之支持,團結全國有志青年。
       三、籌備設立本團網站,宣揚民主理念。
       四、籌備電子通訊或刊物,加強反共教育。
       五、舉辦揭發中共邪惡本質、宣揚自由民主人權之座談會、研討會。
       六、適當參與相關喚起全民反共意識的社會活動。
 第六條   本團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團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團員

 第七條   本團團員為:
       一、普通團員: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二十歲,經至少一名理事推薦,填具入團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團費後,為普通團員。
       二、贊助團員:凡認同本團宗旨並對本團有所贊助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贊助團員。
 第八條   另設友好團體:凡贊同本團宗旨之機構或團體,簽署本團邀請書,即為友好團體,此為精神加盟,不具會
       員權利。
 第九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員(團員代表)為一權。本 條權利限
       於正式之普通團員,贊助團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決議及繳納團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團員入團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提請團員入團決議予以除名。團員未繳納團費者,不得享有團員權
       利,凡未繳納團費者,視為自動退團。團員經退團或停權處分,如欲申 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
       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團費。
 第十二條  團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團:
       一、喪失團員資格者。
       二、經團員入團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團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團。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團以團員入團為最高權力機構。團員(團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團員代表,再
       召開團員代表入團,行使團員入團職權。團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提請入
       團決議決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團員(團員代表)入團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團費、常年團費、事業費及團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團之解散。
       八、議決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團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團員(團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
       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團員(團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核理事長提請任免之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團,並擔任團員入團、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團員(團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團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團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團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團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團員(或團員代表)入團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團員(團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團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團員(團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團員(團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團員入團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團員(團員代表)代理,每一 團員(團員
       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團員(團員代表)入團之決議,以團員(團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團之解散。
       六、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團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團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
       之。本團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團費:新台幣100元。
       二、常年團費:個人團費新台幣100元。
       三、團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第三十二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團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團員入團
       通過(團員入團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 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請團員入團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團員入團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團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團員(團員代表)入團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團 98 年 6 月 2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98 年 8 月 19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46701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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